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47号)
各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以及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8]3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特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制度,定期督导
1.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委托市妇幼保健所承办,各市、区也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办。被委托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2.逐级发放。实行市、县级市(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三级发放。由市妇幼保健所负责向省卫生厅统一申购、领发全市的《出生医学证明》;各市、区按要求统一向市妇幼保健所申购;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接生数量向管理辖区申购。市、县级市(区)要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地区,留存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证件编号先后顺序使用,在全市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上做好编码登记、保管和签发,所记录的信息要求完整、准确,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3.妥善保管。各有关单位要规范《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和存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证件的领用和保管,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等情况,应将其数量和编码及时书面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作废。要加强证件管理,杜绝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
4.印章管理。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按照法定要求刻制,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式样抄送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