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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6.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引导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参与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以建筑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签订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提出节能优化改造方案,并承担改造费用,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率中逐年按比例收回改造费用的方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7.加强运行管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具有节能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通过规范用能行为、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措施,切实降低运行能耗。有关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运行节能管理工作情况。

  8.制度建设。建立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制定不同建筑类型的能耗监测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逐步建立超定额加价制度,研究探索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市场化机制;建立节能服务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制度,促进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形成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原则与改造内容

  1.改造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改造建筑进行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有针对性的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因地制宜的选择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节能方案,并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利用;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抗震、防火等标准要求;旧城改造、建筑重新装修,应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2.节能改造内容。对建筑围护结构(墙体、屋顶、门窗等),通风、空调、供水、排水、照明等设备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优化各种电器、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奖惩考核机制,责任落实到人,将节能管理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改造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2.加大对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认真贯彻和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黔府发[2010]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同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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