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指导和管理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1保持执法监察的强大声势。各级各有关部门执法工作的力度和强度要有明显增强。在做好重点行业领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化工、医药、水利、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积极拓展轻工、商贸、石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5月至7月,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国土资源、煤矿安监、水利、旅游、卫生等部门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职业危害等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本行业领域内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对执法过程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案件接收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从快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移送单位反馈。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整改不利、阻挠行政执法、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到位。
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要把精干得力的人员投入到执法当中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罚尽罚,不讲情面,不搞下不为例,始终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四)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整治。
1抓好煤矿关闭重组工作。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通过收购、控股等形式,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和关闭力度,实现煤矿数量明显减少,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进一步加大煤矿关闭力度。凡是列入冀政〔2005〕117号文件范围与国有大矿相邻的矿井和剩余可采储量小于63万吨的矿井,2011年6月底前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7月底前集中关闭一批,12月底前关闭到位;到9月底,其他煤矿未与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的,12月底前关闭到位。进一步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按照以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为主体企业,鼓励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其他煤矿均为兼并重组对象的原则,以收购、控股两种方式,由各产煤市政府负总责,会同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确保2011年6月底前提出兼并重组方案报省政府。到2012年底,全省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左右。积极推进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要把“六大系统”建设纳入有关设区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先期建设一批“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加快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凡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凡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整合、技改矿井,严禁投入生产,直至关闭。进一步强化对已批准进入整合技改整改阶段矿井的监管,落实驻矿督导规定,严防违法违规建设和擅自组织生产。强化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确保设备拆除、集中存放到位,停产整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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