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2008〕21号)


常熟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推进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市卫生局及常熟市卫生局被省卫生厅确定为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现将《苏州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其他各市、区请参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苏州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根据省卫生厅做好说理式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关于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提升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试点范围
  苏州市卫生局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试点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特别是职业卫生和医政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说理式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局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张月林局长任组长,卜秋副局长任副组长,吴湛仁、周永兰、倪川明、王禹、姚庆林、汤忆眉、盛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禹任办公室主任。
  四、重点内容
  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应严格把握重点环节,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充分运用口头式、文书式、证据式、会议式等基本形式,做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
  1.行政许可环节:是否受理、许可的理由与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2.抽样检验环节:抽样检验的依据、抽样方法;样品的确认、检验结果的告知等。
  3.现场检查环节:监督检查的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的卫生问题及整改方案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