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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对评估结果确定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入核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内实行期房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外实行现房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99平方米、108平方米、117平方米、126平方米。允许误差±3平方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至少确定3种以上户型。

  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实行就近上靠政策,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补偿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无偿赠送。被征收人要求增加一个档次面积的,增加部分按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售价的80%缴纳增室款。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结算。

  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未按照设计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征收人不承担增加面积的费用,增加面积归被征收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不足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

  对自政府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合法房屋产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下列规定在各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制定奖励制度:

  (一)1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15000元;

  (二)20日内(含本数)搬迁的,每户奖励8000元;

  (三)超过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采暖期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剩余采暖期的采暖费额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租房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租房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季度发放,过渡期超过27个月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发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租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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