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防疫工作技术;
(二)具有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有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诊疗许可证、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可放宽到55周岁),身体健康。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以及畜牧兽医专业的毕业生。村级防疫员,可实行“一年一聘”。
聘用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参加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合格证》,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备案;
(四)可实行乡聘村用或村聘村用等方式,与已取得资格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同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对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养殖户,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违章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 经考核不合格的;
2. 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3、自动辞聘的;
4. 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5. 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除名,并按《
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 在动物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 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