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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农牧〔2007〕6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和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成都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0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具体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技术人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备,可本着有利于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原则。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可设置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1 名。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在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二)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防疫耳标佩带工作,完善免疫档案,并报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备案。指导养殖户做好日常消毒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疫情观察工作。若发生不明原因动物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片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完成动物防疫机构交给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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