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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苏卫监〔2008〕27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大各附属医院,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更好地树立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严厉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了《苏州市卫生系统三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现对贯彻执行《禁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禁令》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禁令内容
  1.严禁乱收费,违者撤职或暂停执业。
  2.严禁索要“红包”,违者吊销执业证书。
  3.严禁收受“回扣”,违者暂停执业、辞退或开除。
  三、界定原则
  1.行为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2.客观上对服务对象造成了侵害或不良后果;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违禁行为的界定
  (一)关于“乱收费”
  1.单位违反规定,私自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行为;
  2.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故意违反“三合理”诊疗的行为;
  3.卫生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故意超标准处罚的行为。
  (二)关于“索要红包”
  1.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公开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红包”的行为;
  2.卫生工作人员公开索要服务对象“红包”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收受回扣”
  1.医务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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