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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次要责任中主要责任的;
  2.治疗、处置原则错误或不及时,使病情加重者;
  3.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者;
  4.超权限范围对病人施行手术,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5.活检组织、脑脊液、骨髓等标本取出后,处理不当或丢失;
  6.出现丙级病历的;
  7.未经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 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轻微责任中责任人;
  2.术前应作讨论而未讨论、术前准备不充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疑难病例应作讨论而未讨论;不及时观察病情变化,补救后有不良后果的;
  4.未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或无家属的患者未经医院审核同意,而进行特殊检查、手术、输血或其他创伤性操作的;
  5.重危、重大手术病人,未认真交接班,致使病情加重的;
  6.未经家属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增加病人痛苦的;
  第八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扣1分:
  1.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当班医师未及时查看和处理,无不良后果的;
  2.抽查中发现治疗原则错误的处方或医嘱的;
  3.上班时间用电脑玩游戏或炒股票的;
  4.工作时衣帽不整,未挂胸牌上岗的,经教育后不改正的。
  第九条 发生其他不良执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医院酌情记分。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一年一个考核周期,从实施的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各机构建立医师工作档案,医师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上情形的,由所在机构的医务部门给予记分,有2名以上医师在同一执业活动中发生以上情况,根据责任轻重予以记分。
  第十二条 记分达10分,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责令暂停执业3个月。
  第十三条 执业医师认为违规记分不妥的,可以要求医院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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