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苏州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本市区域内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及下属各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活动,进行记分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医师工作档案,进行医师日常执业行为的考核管理,实行违规记分制度。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按照违规行为的程度,分为10分、6分、3分、1分4种。
第五条 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人;
2.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组织专家组认定,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后果的;
3.伪造或篡改病历等有关医学文书或发生医疗纠纷后涂改、补写或销毁病历资料的;
4.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虚假检验或医技报告单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条 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