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的候选人需填写《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呈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有关材料(包括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著作、证书等),以上材料由推荐单位逐级上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苏州市人事局和苏州市卫生局共同组成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苏州市卫生局下设办公室,负责资料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评选专家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对候选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各市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按照评选程序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评选领导小组将撤消其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称号,并报市政府备案。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医德医风败坏、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四)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主要责任医疗事故者;
(五)调离苏州市工作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称号者。
第六章 奖励与职责
第十六条 评选领导小组将确定名单报苏州市政府批准授予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的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要为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在国内外进修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课题列项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 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必须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