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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知名度高,病人认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执业医师,技术精湛,在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治中有较高的水平,在社会群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威望。
  (二)学术领先,同行认可。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市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五名完成者,或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二名完成者,或二等奖的第一名完成者。
  (三)业绩突出,社会认可。担任苏州市及市以上学术团体中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县区级学术团体中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苏州市“名护士”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临床一线工作的、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五星级”护士。
  (二)护理技术操作熟练,在同行中有较高威信。
  (三)专业知识扎实、学科知识面广,掌握护理信息及发展动态,每年至少有一篇护理专业范围内的综述。
  (四)服务态度好,病人和家属满意率高。
  第八条 苏州市“名院长”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调动院领导班子和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二)热爱医院管理事业,熟悉并钻研医院管理业务,改革创新业绩显著,近3年来有一项经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得到当地群众和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改革创新举措。
  (三)现任正职满3年以上。其所在医院和个人近3年内获得苏州市级以上集体和个人奖励(荣誉)各一项。
  (四)医院的整体建设、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科学管理等均已达到省内同级医院先进水平。近3年来医院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均有明显进步,群众社会满意度高。
  (五)依法执业,规范管理,近3年内所管理的医院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没有发生过一级医疗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事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工作按照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资料、评选专家委员会综合考评、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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