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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科人〔2008〕20号)


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人事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医院,苏大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实施“人才工程”,向社会推出一批德技双馨的名医名护、开拓高效的名院长,使全市卫生队伍学有榜样,行有楷模,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苏州市人事局和苏州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
  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实施“人才工程”,强化人才意识,使全市卫生队伍学有榜样,行有楷模,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总数不超过25名,其中医生15名,护士5名,院长5名。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苏州市人事局和苏州市卫生局共同组织,苏州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 评选对象:“名医、名护”为在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名院长”为在全市乡镇卫生院以上各级各类医院中从事医疗、护理、医技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医院院长。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苏州市“名医、名护、名院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敬业爱岗、团结同事、学风严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乐于奉献,近五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
  第六条 苏州市“名医” 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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