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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科室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近两年内科室无非法行医、违规执业行为,无责任医疗事故,医护人员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
  (七)根据《苏州市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和《苏州市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在复核评估时,评分在85分以上。
  第六条 苏州市“名医院”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医院业务技术精湛,内部管理规范,创新措施得力,团队精神较强,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方面成绩显著。
  (二)医院专科特色突出,市级以上医院(含市级)至少有2个苏州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县级市医院至少有1个苏州市级以上重点专科,医院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病患首选率均高于同级医院。
  (三)医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创新,能充分发挥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对医院品牌建设的导向、推动和互动作用,门诊住院病人随机抽查满意度在95%以上,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四)坚持依法执业、优质服务,两年内无非法行医、违规执业行为,无责任医疗事故,医护人员无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工作按照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资料、评选专家委员会综合考评、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的候选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逐级上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苏州市卫生局成立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组织领导及具体事务,制订评选细则,确定评选名额,最终审定 “名专科”、“名医院”名单。
  第十三条 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专家委员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 各市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按照评选程序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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