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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科人〔2008〕19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医院,苏大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以加强重点学(专)科建设和医院管理建设为抓手,打造苏州医疗卫生科技和管理的“品牌”,提升苏州市卫生综合服务水平,特制定《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卫、人才强卫”战略,以加强重点学(专)科建设和医院管理建设为抓手,打造苏州医疗卫生科技和管理的“品牌”,提升苏州市卫生综合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名专科、名医院”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总数不超过10个,其中名专科5个,名医院5个。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名专科”评选范围为苏州市市级以上(含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医院”评选范围为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各级各类医院。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苏州市“名专科”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该专科学术带头人在全省有较高知名度,专科人才梯队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
  (二)专科设备、设施配套完善,在全省同类专科具有先进水平。
  (三)就医环境舒适、整洁,各功能区设置合理,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四)社会影响力大、知名度高,人均业务工作量高于同级医院同类专科,外埠病人比重高于30%。
  (五)五年内承担有本专科主要研究方向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获得过厅局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发表有论文(专著)。省级医疗机构专科应明确3个以上(含3个)主要研究方向,具备向重点学科发展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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