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2008年2月19日)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局,成都市农委、攀枝花市农委: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加大打击假劣兽药的工作力度,维护兽药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情况,现下达 2008 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任务
2008 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共 900 批,其中包括农业部下达全年任务 450 批和省局下达任务 450 批。由省兽药监察所和有关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完成抽样任务(附件 1 )。请各抽样单位按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进行检验,并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检验结果。
二、抽检重点
(一)各地要对兽药经营部门、养殖场(户)实施检查,重点查处非法经营使用假兽药、过期失效产品、违禁药品、拆零销售原料药、标签成分不明和标签说明书明显违规的产品。
(二) 2007 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
(三) 2007 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
(四) 2007 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含量低于 80% 的劣兽药。
(五)水产、蚕、蜜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 5% 以上。
(六)加强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兽用消毒剂的抽检,抽检后要优先安排检验,结果及时上报省局。
三、抽检原则
按农业部要求,为提高兽药监督检验效能,及时准确掌握兽药质量现状,抽检原则:
(一)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二)抽检时间应为每个季度初组织抽样,集中时间安排检验,每个季度末按时上报抽检结果。
(三)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检的外埠产品,在检测前应由省兽药监察所向产品标签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农业部核实该产品的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必要时,可向生产企业核实相关信息。
(四)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的产品不再组织抽检,但应加强所涉及的兽药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