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通知
(成农业〔2008〕2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供销社,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的重要性。各区(市)县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抓好本辖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科技培训等渠道,广泛宣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增强食用菌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严格实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可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储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对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栽培种由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发证,报省农业厅备案,并抄报市农委;母种和原种由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厅核发。
三、加强商品菌种质量管理。商品菌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的,要达到菌种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商品菌种质量由菌种生产单位负责检验,商品菌种在有效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菌种单位负责,超过有效期的质量问题由经销单位负责。商品菌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级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生产日期、有效期限、菌种生产及经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生产、销售的菌种相符。
四、抓好菌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菌种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我市菌种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生产水平,为保证食用菌产业用种安全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