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和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含“粮食收购”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粮食收购者是否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凭证收购;
  (三)粮食收购者是否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并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
  (五)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是否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六)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接受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七)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章和技术规范;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储存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粮食是否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是否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是否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销售或者销毁处理;储存粮食是否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是否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九)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销售粮食的质量是否与检验结果一致。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正常储存年限按照《四川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的粮食,出库时是否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十一)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 “成品粮不得低于其月均销售量的20%,原粮不得低于其月均收购量、销售量或者加工消耗量之一的20%;最高库存量不高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月均销售量的30%”的规定;
  (十二)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粮食,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十四)从事军粮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