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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粮食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粮发〔2008〕11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发改委等部门对《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改委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及开办粮食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省、市(州)、县(区)分级负责制。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全省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市(州)、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业管理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颁发的粮食类行政执法证,也可同时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各有关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必须按规定出示有法定效力的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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