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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建〔2009〕30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粮食局,省粮油批发中心,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并遵照执行。
  一、确定委托企业。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财建[2009]853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直属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统一组织到东北地区采购2009年国内新产玉米,并统一运回本省和申领补贴。
  二、规范运作程序。按照财建[2009]853号文件规定,需要从东北地区采购玉米申领补贴的省内地方储备粮企业和玉米饲料加工企业,从即日起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到我省确定的上述两家委托企业选择任何一家企业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签订代理采购协议。
  三、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做好统一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企业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委托企业可按照补贴期限内采购和申领补贴的玉米数量收取用粮企业适当的代理服务费。具体收取代理服务费标准由委托企业和用粮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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