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指挥部审定。
  六、补助类项目资金申报材料
  1.《淮安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2.县(区)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3.乡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或接县区污水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县(区)生态办出具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6.农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市重点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治理及展示工程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反映补助类项目现状的照片2张。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项目补助
  1.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在300吨/日(含300吨/日)以上的工程每个乡镇补助30万元。配套管网按每公里5万元补助,每个乡镇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农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每乡镇补助15万元;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每乡镇补助10万元;
  4.市重点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治理及展示工程在市年度预算生态专项资金总额内按实全额或定额补助,每个工程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工作奖励
  1.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创建成国家级生态县(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创建成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情况以及对生态创建创新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指挥部审定。上述补助或奖励项目,与其它同类补助或奖励政策重复的,不得重复享受。
  八、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污水处理厂工程补助,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工程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经评审形象进度达50%时,预拨补助资金20万元,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一年后拨付补助资金10万元。配套管网工程补助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二)农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补助,建立了农村河道管护、村庄垃圾处理、公路养护以及绿化植树“四位一体”的环卫管理机制和环境整治督查奖惩机制,实现农村环境“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并经县(区)生态办验收合格的一次性拨付;
  (四)市重点生态环境规划、建设、治理及展示工程补助,工程实施经评审形象进度达50%时,预拨补助资金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4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