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杂母猪制种场、父母代种禽场等其他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家畜人工授精站、家禽孵化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申证程序参照原种场、祖代场、纯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证程序规定办理。
三、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内容
品种:
代次
规模: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养殖规模。
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1000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