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技术资料。初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建立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系统,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专人保管。
1、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检测,种猪卡片、兽医防疫、用药等记录与分析。
2、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种牛卡片、兽医防疫、用药,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3、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鉴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还应有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用药,肉鸡、肉鸭还应有料肉比、屠宰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5、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2年。
(六)种畜禽保健。
1、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2、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二、发证程序
(一)申请取得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许可证,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申请人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原种场、祖代场、纯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
3、品种来源;
4、动物防疫合格证。
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如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