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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5、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

  (三)群体规模。

  1、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种猪场。纯种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杂交制种场:基础母猪50头以上;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种牛场。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3)种羊场。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4)种禽场。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父母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5)种马场。基础母马50匹。

  (6)种兔场。基础母兔200只。

  (7)其它种畜禽另定。

  2、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

  (2)牛、马: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6)其它畜禽另定。

  (四)种畜禽生产和销售。

  1、必须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包括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等。

  2、各畜禽品种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

  3、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4、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换证时审查)。

  (1)猪年更新率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100%。
  (3)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
  (4)其他畜禽保持15%以上的年更新率。

  5、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6、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7、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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