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照此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配备。
1、种畜禽场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场内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