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
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精神,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必要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公安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取证的,各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监管。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要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要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加大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贯彻执行食品添加剂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督促检查,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添加剂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实施情况。
三、积极探索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风险监测。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加强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推进监测检验资源的共享。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的,要及时通报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