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工伤残疾等级后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
(六)对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如果工伤残疾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领取。
(八)伤残津贴每年按省的规定进行调整。护理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随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七、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
(一)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须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入住医疗机构于入住院次日(节假日顺延)通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对住院情况进行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因伤施治。对不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医疗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应于48小时内通知入住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需转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已入住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二)参保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按月将结算单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应支付的费用划拨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划入医院账户。治疗期结束后,未能在医院直接结算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凭有关单据及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