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二至三年浮动一次。
(三)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征收。
四、工伤事故处理
(一)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参保单位未按法定时效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向参保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由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未参保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在与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不属于情况紧急情形,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的,如果协议医疗机构事先征得参保单位同意的,由参保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需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含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需填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