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西宁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原则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本省其他高海拔地区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西宁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西宁市区内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西宁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西宁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西宁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宁市区内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禁止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五、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十四)加快保障性住房供应。各地要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为主,多种保障性住房并存,梯度化、多形式、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中央和省政府下达的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
(十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十六)强化工作职责。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落实稳定房价和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税务、工商、统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查指导,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房地产预售楼盘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预售楼盘进行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会同国土、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