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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建立约谈问责机制

  (一)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同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于3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约谈问责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到规定工程进度的不得办理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以团购、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进行变相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履约保证金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严格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各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不得随机提高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监管,并组织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严格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在售楼现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节能措施、项目五证等信息进行公示,销售信息必须与网上签约系统中楼盘表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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