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扎实做好夏季集中免疫工作
各地要在承接春防免疫成果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力量,集中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历史疫区、重点地区进行一次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的加强免疫工作;按照“常年免疫、月月补针”的要求,及时对新补栏畜禽进行补免;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确保免疫密度达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符合农业部规定要求。重灾区和历史疫区要对辖区内所有猪只进行一次猪Ⅱ型链球菌病全面免疫,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各地的种猪场、规模场、外销出口受控猪场及养殖小区猪Ⅱ型链球菌病免疫密度达到100%。
(三)进一步强化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疫情测报网络和村级防疫员作用,严格疫情监测制度,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疫病监测,灾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疫情监测方案,加强对狂犬病、猪乙型脑炎、猪链球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力度;非灾区要继续抓好大中城市及郊区、边境地区、大型养殖企业、良种繁育基地、畜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历史疫区的疫情监测;市、县已建成的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要提高疫病诊断和检测能力,认真及时开展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的疫情线索,做到及时核查、及时排除疫情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检疫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督
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既要防止灾后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又要保证正常的流通秩序。要坚持执行检疫“七项制度”,严格做到检疫“四到位”。对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加工企业、畜禽交易市场,要到场、到点、到户实施检疫,切实规范检疫行为;要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大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逃避或抗拒检疫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活畜禽市场监管,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活畜禽经营行为;要继续推进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规模场养殖记录制度,加强对禁用药、限用药和休药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安全;要严格执行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特别要严厉打击贩卖、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坚决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坚决防止因食用病死畜禽而造成的畜产品安全事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充分发挥屏障卫士的作用,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关,坚决杜绝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灾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各项监管工作,近期要有针对性的对市场出售的猪肉、禽肉等重要畜产品及屠宰场所进行一次突击检查,确保灾区动物性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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