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依法获得游艇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供受油作业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办法,落实供受油各项安全检查,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作业应符合操作规程。 

  第六十六条 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游艇、游艇驾驶人员、游艇俱乐部和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游艇驾驶人员、游艇所有人和游艇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合,对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出港。

  第六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船舶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应当责令游艇立即整改,未按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已签发的相应的检验证书、吊销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游艇所有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驾驶人员违反管理秩序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未按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驾驶人员处以罚款、扣留或吊销驾驶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具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公告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七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取得从事游艇驾驶人员培训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二)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三)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