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有专人负责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二)制定游艇安全管理、应急和防台措施;
(三)具有游艇安全停泊泊位,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四)对游艇产生的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供海事部门核查;
(五)每次出航前,应查询当天的气象情况,遇有恶劣天气等不适合游艇出航的情况或者有禁止出航的警示时,禁止出航。
第五十五条 台风来临前,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乐部应提前安排游艇进入防台位置,并落实游艇防台措施。
第五十六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俱乐部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救助。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第八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的,其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和安全措施,提前15天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7天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五十八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和码头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
第五十九条 游艇专用码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0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和码头建设,应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安全评估并取得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第六十一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二条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
第九章 防治污染水域
第六十三条 游艇应遵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十四条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具备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