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二) 配备持有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的管理人员和防污染管理人员; 

  (三)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和码头泊位,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与所管理游艇相适应的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四)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五)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相应能力;

  (六)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第五十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持以下材料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俱乐部及游艇管理的基本情况;

  (三)俱乐部与会员签订的协议范本;

  (四)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游艇停泊和航行水域的情况;

  (六)游艇码头及安全和防污染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的情况以及管理制度。

  当备案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游艇俱乐部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更新备案。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其安全和防污染能力进行核查,满足要求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五十二条 游艇俱乐部应于每年备案周年日起1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俱乐部运行和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核查。

  第五十三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但不限于下列义务(责任):

  (一)对其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为游艇提供安全的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

  (四)保证出航游艇、游艇驾驶员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时,应当禁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负责游艇进出码头的调度管理,做好游艇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的记录;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妥善安排好游艇防台。

  第五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自行管理游艇时,应确保游艇适航、游艇驾驶员证书有效,并具备以下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