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游艇在开航前,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游艇在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无论在何种情况,游艇都应使用适合当时情况的安全航速航行,加强了望,宽让他船。游艇在港口水域航行速度不超过5节;

  (二) 游艇航行和休闲娱乐活动中,应当开启无线电通信设备及船舶定位识别设备,保持通信畅通;

  (三) 游艇不得超过安全抗风等级开航,避免在恶劣天气及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四) 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人数航行;

  (五) 游艇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六) 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七) 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第四十二条 游艇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防台专用水域由当地政府规划,经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四十三条 游艇在航行中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内停泊。

  第四十四条 游艇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游艇驾驶人员及其他乘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游艇俱乐部或游艇所有人应根据游艇防台能力确定游艇防台措施。

  境外游艇如因防台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的水域时,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第四十六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外籍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四十七条 游艇试航前,试航实施单位、个人应制定安全措施和试航计划,提前1天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游艇试航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试航的游艇应取得船检机构签发的试航证书。

  第四十八条 游艇试航水域的选址,应报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

第七章 游艇俱乐部

  第四十九条 游艇俱乐部应具备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