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游艇进口岸报告书;
(二)游艇驾驶人员及随船人员名单;
(三)上一港出口岸许可证。
办理出口岸查验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船舶出口岸报告书;
(二)游艇驾驶人员及随船人员名单(无变更者免);
(三)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第三十一条 境外游艇在海南省口岸间航行均可免于办理进出口岸手续,其进出港计划须向海事管理机构事先报备。但在连续365天期间内,在海南水域停留超过182天的,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境外人士居留证明、所有人与当地俱乐部签订的服务协议、游艇检验证书等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游艇俱乐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游艇处于不适航状态;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手续未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状况。
第三十四条 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除可持有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临时国籍和检验证书或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登记和检验证书,还可持有境外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证明。
第六章 航行、停泊
第三十五条 在海南登记的游艇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为期12个月的船舶定期签证。
第三十六条 游艇进出海南省港口、专用停泊水域和停泊点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海南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三十八条 游艇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仅限于海南省对外开放水域。
第三十九条 游艇航行时应随船携带有关游艇证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游艇驾驶人员驾驶游艇时应携带《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在海南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必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