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签字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借款合同、船舶抵押合同;
(四)双方的身份证明;
(五)双方认可的船价确认书。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游艇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从境外以光船租赁进口的游艇,承租人应持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海关完税证明,并提供有关游艇技术资料,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第十七条 办理了船舶所有权和光船租赁登记的游艇申请国籍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
(三)已办理国籍登记的游艇,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正式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港澳台地区的游艇在海南加入当地俱乐部管理的,可申请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名申请书、由当地俱乐部递交的《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及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人与当地俱乐部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原登记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封存后,可不提供登记证书注销证明;
(四)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检验证书。
第十九条 向境外出售并在境外交接且以自航形式出口的新造游艇,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检验证书,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向省外出售的新造游艇,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条 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游艇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三)所有权转移证明文件。
第四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二十一条 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专门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