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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1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2月29日由海南海事局印发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办法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海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促进地方游艇经济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办法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其会员提供游艇管理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游艇水上活动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所属分支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活动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游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检 验

  第五条 游艇应通过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游艇适航证书》方可使用。游艇适航证书有效期为:

  (一)由游艇俱乐部或游艇协会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5年;

  (二)由其他方式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经船检机构型式认可并持有《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的国内制造游艇,申请初次检验时,可免予图纸文件审核。

  对于持有中国海事局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

  对未持有前款所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应提供或补绘船舶图纸和稳性计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可进行符合性检验;对于在2010年8月26日之日前已办理完毕进口手续的,可免除对船体结构与强度计算和基本结构图的要求,但应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进行外观检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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