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有违法所得的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5%(含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但高于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5%(含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罚款金额按假劣农药货值算:
①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②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3万元至6万元罚款;
③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9万元罚款;
④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但高于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罚款金额按假劣农药货值计算:
①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②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③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3万元至6万元罚款;
④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6万元至8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罚款金额按劣质农药货值计算:
①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③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罚款金额按劣质农药货值计算:
①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③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金额按不合格农药货值计算:
①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③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十二、《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分装生产,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一)擅自分装农药,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二)擅自分装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
1、分装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分装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至2万元罚款;
3、分装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至10万元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4、分装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
十三、《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一)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二)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违法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违法农药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节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