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
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至6倍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7至9倍罚款;
④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③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9万元罚款;
④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
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③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附标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算,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至2万元;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未标明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
②扩大在禁用作物或无效防治对象上使用的;
③未标明农药登记生产企业名称或真实的联系方式的。
3、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擅自使用商品名;
②未标明使用技术和方法;
③未标明注意事项;
④未标明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⑤未标明贮存和运输事项;
⑥未标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批号或质量保证期。
4、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擅自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的醒目位置或规定大小,误导消费者使用的;
②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的;
③有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明的;
④国外产品未标明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的;
⑤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造成贮运损失的;
⑥擅自更改产品性能、用途或说明,夸大功效,造成产量或安全损失的;
⑦擅自扩大3种以上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的;
⑧未标明毒性标志或将高毒、中等毒改为更低等级毒性标志的;
⑨擅自修改注意事项,未标明重要的注意事项的;
⑩擅自修改中毒急救措施,贻误救治损失的。
5、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擅自改变标签内容规定的位置;
②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③未标注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④标签文字太小或模糊不清,辨认困难;
⑤擅自标注企业获奖或荣誉称号;
⑥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⑦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⑧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
⑨随农药包装擅自夹带有关企业及产品介绍、宣传单、音像等资料,造成损失;
⑩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十、《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6至8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3、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9万元罚款;
4、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一、《
农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