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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

  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至6倍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7至9倍罚款;

  ④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③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9万元罚款;

  ④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

  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②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③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②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③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附标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算,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至2万元;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未标明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

  ②扩大在禁用作物或无效防治对象上使用的;

  ③未标明农药登记生产企业名称或真实的联系方式的。

  3、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擅自使用商品名;

  ②未标明使用技术和方法;

  ③未标明注意事项;

  ④未标明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⑤未标明贮存和运输事项;

  ⑥未标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批号或质量保证期。

  4、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擅自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的醒目位置或规定大小,误导消费者使用的;

  ②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的;

  ③有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明的;

  ④国外产品未标明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的;

  ⑤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造成贮运损失的;

  ⑥擅自更改产品性能、用途或说明,夸大功效,造成产量或安全损失的;

  ⑦擅自扩大3种以上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的;

  ⑧未标明毒性标志或将高毒、中等毒改为更低等级毒性标志的;

  ⑨擅自修改注意事项,未标明重要的注意事项的;

  ⑩擅自修改中毒急救措施,贻误救治损失的。

  5、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①擅自改变标签内容规定的位置;

  ②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③未标注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④标签文字太小或模糊不清,辨认困难;

  ⑤擅自标注企业获奖或荣誉称号;

  ⑥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⑦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⑧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成危害;

  ⑨随农药包装擅自夹带有关企业及产品介绍、宣传单、音像等资料,造成损失;

  ⑩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十、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收缴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6至8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9至10倍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1、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3、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9万元罚款;

  4、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十一、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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