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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8000元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2000元的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5000元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的,处1万至2万元罚款。

  (二)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至500公斤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至1000公斤的,处3万元至4万元罚款。

  (四)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4万至5万元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肥料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处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4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至2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4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10-20吨以内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7000元罚款。

  3、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肥料产品2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10000元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1、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0.1至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肥料产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5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5至10个百分点(含10个百分点)肥料产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至8000元罚款;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单养分)或含量(总养分)低于肥料登记批准内容10个百分点以上肥料产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项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项肥料产品的

  1、生产、销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项肥料产品10吨以下(含1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4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项肥料产品10至20吨,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至7000元罚款。

  3、生产、销售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项肥料产品20吨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至10000元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1、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至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2、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10吨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至5000元罚款。

第三节 违反农药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九、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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