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民政部关于印发〈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对我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一)各市、州民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的认定机关。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首先向所在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省政府确定的27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0号)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执行。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将福利企业认定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应按前款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省民政厅不再受理。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是否按照前款规定首先向区县(含县级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市、州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2007年7月1日前已取得由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应当按照《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资格条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原《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由认定机关监章后继续有效;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认定机关应当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所有原福利企业的重新认定应在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四川省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四川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四川省福利企业变更申报表》及《四川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备案表》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订。福利企业证书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订,四川省民政厅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