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人收治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社〔2009〕8号)
各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为,加快实现“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经组织专家论证,制定了《苏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人收治规范(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
苏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人收治规范(试行)
一、收治对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门诊治疗未能控制病情的患者
(1)呼吸系统
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的患者;
②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无严重并发症(呼吸衰竭、休克、消化道出血等)的患者;
③肺炎,无严重并发症(呼吸衰竭、休克、消化道出血等)的患者;
④自发性闭合性气胸,肺压缩少于20%,症状较轻,不需要手术治疗的患者;
⑤支气管哮喘,无严重并发症(呼吸衰竭等)的患者;
(2)循环系统
①高血压患者,无严重并发症,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②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无严重并发症,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3)消化系统
①急性胃肠炎,无严重并发症,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②胆囊炎、胆石症急性发作,无严重并发症,无手术指征,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4)泌尿系统
①急性泌尿系感染,症状明显,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②慢性肾功能不全,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5)内分泌、代谢系统
糖尿病血糖控制不稳定,无严重并发症,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6)其他社区常见病、多发病,无危重病情、无严重并发症,需住院诊疗的患者;
2.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患者:
(1)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卒中、脑外伤后、颅内感染后等)致残,病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或其他治疗的患者;
(2)手术后病情稳定,但仍需住院进行康复或其他治疗的患者;
(3)脑瘫患者,需住院进行康复或其他治疗的患者;
(4)其他病情所致机体功能障碍,需住院进行康复或其他治疗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