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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必要内容,纳入安全许可的准入条件,实行前置核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条件和产业政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市、县两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先高危后一般、分级分步推进的原则,督促企业限期达标。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在标准化创建和验收中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有关部门对在相关评价、鉴定结论、培训考核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4.推行属地监管和信用挂钩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2012年6月底前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对标准化程度高的、安全基础工作扎实的、安全有保障的,要给予优惠和保护;对标准化程度低的强化安全监管。评价结果向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四)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行动。(2011年起每年循环一次)

  1.实施企业负责人“万人培训工程”。从2011年起,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内容、事故案例等,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职意识,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上岗后每年的再培训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行政处罚。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

  3.培养引进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环境,加强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逐年引进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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