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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依法打击和制裁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涉农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依法审理农村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制裁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老人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加强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审理农村争水、争地、争林等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以及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其他纠纷案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制裁违法侵占耕地、随意提高承包费、不履行合同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确保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审理因征地、拆迁、征用等产生的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依法审理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有关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依法制裁乱垦滥伐、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促进“生态四川”建设。
  (三)加强执行工作力度,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全省法院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涉农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将涉及农民权益的案件放到执行工作的首要地位,优先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限时执结。在执行工作中,要讲究执行方法,充分发挥农村村、组干部的作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执行中要慎用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对农忙生产必需的农具、物资等,一般不采取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寻求支持,做好善后工作。
  三、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维权
  全省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诉讼和申请执行,确保农民群众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一)建立健全涉农案件“绿色通道”
  全省法院要针对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当事人农活繁忙等特点,建立健全涉农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绿色通道”。根据涉农案件的具体情况,将诉前调解、督促程序、简易程序等有机结合,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办理、优先研究、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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