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长远性和根本性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业的成败,是当前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是党和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新理念的集中体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都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程中责无旁贷。全省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联系四川省情,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处理,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农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省法院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村霸、路霸以及严重破坏农产品自由交易秩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爆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邪教组织、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往农村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其他农用物资等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设施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破坏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护广大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安全。
依法打击和制裁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以及贪污、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