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组织者和实践者,加强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法院要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目标,不断加强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要着力提高掌握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培育忠诚法律的精神和品格,练就深厚的法律功底。要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通过组织庭审考评、研究讨论、评比竞赛等方法,提高庭审技巧,适应庭审改革,树立法官形象。要着力提高调解疏导的能力,进一步总结调解经验,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增强亲和力,加强沟通力,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着力提高探索创新的能力,通过推进工作创新带动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提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和把握,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着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完善各种制度,确保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远离案件的利益格局,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
(三)加强基层工作,提高司法水平
基层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基层法院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基层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决定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关联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要始终把规范基层法院司法行为,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增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作为司法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在工作规范上进行指导,在制度落实上加强监督,还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支持力度,努力为基层法院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牢固树立“基层优先”的观念,从干部任用、物质待遇、经费装备、奖惩激励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向基层倾斜的机制,逐步实现基层法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
(四)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意见落实
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有可为。全省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通过审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全省各级法院领导要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及时督促,长抓不懈。要注意总结经验,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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