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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二)大力加强司法救助
  和谐社会应当是权利有保障、正义能伸张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出现了新变化,关注和处理好这一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对其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量大面广的系统工程。妥善解决改革中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长期任务。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构建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争取多元化、多渠道地解决纠纷,把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及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司法能力
  (一)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工作方向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政治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全省各级法院要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好审判,全面落实党委工作意图,主动向党委报告法院工作部署,确保党委全面掌握法院工作情况。要增强党性观念,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应及时向党委报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要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法院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要切实加强法院系统党组织建设,增强广大党员的执政意识,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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