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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政务环境
  和谐社会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对于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和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维护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化解“官”民矛盾,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注重对涉及土地确权、房屋拆迁、农民负担等“涉稳”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工作,确保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及时得到救济,促进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三、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和谐社会建设
  (一)完善立案工作机制,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立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窗口”。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环节人为设置障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切实建立健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强立案引导和诉讼指导,为立案和涉诉群众解疑释惑,正确行使释明权,为人民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判后释疑制度,结合具体案情因势利导,化解矛盾,减少纷争。要逐步推广申诉听证制度,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二)完善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调解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树立调解是民商事案件最有效的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求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三)健全审判公开机制,促进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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