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也是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和杀人、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严厉打击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严厉打击扰乱竞争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刑罚惩治犯罪、威慑犯罪、预防犯罪,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和谐状态下的稳定,是公民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司法权威得到有效维护和认同的稳定。全省各级法院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要坚持严肃执法与保护权益相结合,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刑事审判要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有利于改造罪犯的需要,寓教于审,从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出发,尽量挽救失足者;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做到既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又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
(二)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成员和睦相处、社会关系融洽顺畅、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排解各种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民事审判中,要抓住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及时审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和政治权利。要高度重视对“三农”案件的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做好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案件的审执工作,及时保障民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侵权、损害赔偿和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要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注重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依法审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的纠纷案件,保障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追求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
在商事审判中,要依法及时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审理好经济交往中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注重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序引导市场经营活动的开展;要积极稳妥地审理涉及国企改制、破产、金融证券纠纷等案件,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健有效运行;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城市土地、民间资本等纠纷案件,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推进“三个转变”;要依法审理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